“噢!你们原来都是生意伙伴,不要因为四万元伤了彼此和气,俗话说,生意不在仁义在,散买卖不散交情啊。”9月1日,在江苏省大丰市法院刘庄法庭第二审判庭,该院刘庄法庭法官正在调解一起小微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来,原告大丰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某玩具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均是小微企业,自2011年1月始,他们就有业务往来。2013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长毛绒、短毛绒等玩具原料,货款共121576元。次日,原告将长毛绒、短毛绒等玩具原料送到被告处。因被告在之前还有87594元货款未付,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20917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在2014年上半年共支付17万元货款,还剩余39170元货款未付。被告以该批原料质量有问题,造成生产损失,一直拖欠不付。之后,原告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利息共计6万余元。
9月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表示原告的原料质量有问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损耗,自己也有损失,最多支付剩余货款,其他违约金之类不会付。承办法官感觉这案子有调解成功可能,马上电话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到来后,起初并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于是,承办法官从人情、法理、商业规则等各方面做劝导工作,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解,争取协商解决纠纷。法官的真诚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微言大义,鞠躬为民。该院干警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导下,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创新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的途径,“疏堵结合”帮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引导企业“和气生财”,赢得了企业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