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缓刑罪犯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定:1、撤销本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韩某某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2、对罪犯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韩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249日起201648止。原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罪犯韩某某在交由社区矫正、监管后,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实际超过1个月。2014530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书面建议原审法院撤销对罪犯韩某某的缓刑。该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已超过1个月,故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