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不接受社区矫正 被裁“撤缓收监”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次数:363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缓刑罪犯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定:1、撤销本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韩某某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2、对罪犯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韩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已超过1个月,故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