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成年人合谋深夜持刀抢劫麻辣烫门市老板,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犯罪,不料被夺刀失败未遂。日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戴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228下午,被告人张某与戴某计议共同实施抢劫,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31凌晨,被告人张某与戴某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某麻辣烫门市,计议抢劫该门市老板。由被告人戴某门口望风,被告人张某进入门市厨房拿起菜刀架在被害人韦某脖子上并要求韦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韦某将刀抢走,被告人张某、戴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意见为:韦某左手软组织损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戴某家境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两被告人的父母对其监管不到位,致使两名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庭审,法庭帮助被告人张某、戴某找出犯罪根源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并对被告人张某、戴某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挽救教育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戴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戴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戴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戴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戴某犯罪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