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强原本是去和女朋友约会,只因自己骑的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和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轻微碰擦,不但出言不逊,而且持刀伤人。近日,滨海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被告人王克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219中午,被告人王克强接到女朋友约会的电话,飞快地骑着电动自行车赶往约会地点。当车子骑到滨海县城阜东路西侧美食街东头牌坊附近处时,与被害人张辉驾驶的黑色轿车发生碰擦,车内搭载张辉的姐姐张梅。张辉本以为王克强说声对不起,这事也就算了,哪知道王克强却责怪张辉为什么驾驶小轿车不让行电动车,还质问张辉是否拿驾照,张辉也不甘示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王克强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出来,向将张辉乱挥,将张辉的左膀、右手大拇指处刺伤,并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张梅的左手刺伤。后经附近群众劝阻,王克强才停止自己的伤人行为。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辉的左上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梅左手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滨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克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克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