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早年离婚,7岁的陈某之后随母亲生活。16年后,已经成为一名军人的陈某在一次回家后意外得知父亲再婚后名下曾有一套房子。近日,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及其儿子二人给付原告陈某遗产份额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1997年,陈父与前任妻子离婚。2006年,陈父与被告王某重新组成家庭。婚后,陈父买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陈父去世。

 

2013年,王某在启东市公证处作出公证,自认该房屋系自己和陈父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陈父遗产。该房屋是否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陈某认为,公证书说明该房屋一半确属遗产,自己对此享有继承权。而王某则拿出了当年购房时自己父母的存取款凭证,以此证明该房屋系自己的个人财产。

 

王某还在庭审中辩称,作出该公证的前提是因为房屋产权交易所不恰当的误导行为所导致,目的是为了规避房屋税收政策风险。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举证只能证明诉争房屋部分房款由其父母出资,但父母的部分出资并不能排除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出资及共有。房屋系王某个人所有财产的说法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王某于2013年在公证处所作公证中亦对该房的性质是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自认,当有其他继承人出现时,王某提出公证书的内容不是事实,要求撤销。其在每一次趋利形势下选择不同的说法,有违诚信原则,故其应为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