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那清澈的眼眸
作者:顾剑峰 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次数:2804
“你们法官是不是闲得没事做?这事你们也管?”本案的被告,一个刚刚30出头的农村汉子罗某,满脸铁青,吼声如雷,见是法院来送传票的,只恨不得立即将我们赶出家门。
好说歹说,他才很不情愿地拿起笔,在送达回证上潦草地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当初离婚时就说好了,孩子归我,不要她给一分钱。还好意思要看孩子,做她的白日梦去吧!” 话语间,他不屑一顾地将桌旁的诉讼材料推到了另一边。此时,前来围观的群众也议论纷纷,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我觉察到,在他们看来,只要父母离了婚,孩子归谁就是谁的了。
正当我准备给他们解释一下法律关于探视权问题的规定时,突然,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从外面窜进屋来,一头撞上了我。满头汗水的他立即挠了挠头,十分腼腆地说了声:“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看着他那清澈的眼眸,我微笑着对他说:“没事,小朋友,去玩吧。”
也许,在小孩子的脑海里,永远没有“忧愁”二字。但我可以想象,他长期缺乏母爱有多失落,更在担心,如果他的父母还在继续为看望他的问题“斗争”不休,那将对他的心理乃至未来造成多大的伤害!“绝不能让小孩成为大人们的牺牲品!”我在心里默默地要求着自己,也在激励着自己。
孩子的父母三年前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当时,双方为了迅速从这段婚姻中解脱,便以孩子为筹码,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他们同意,孩子归罗某,且罗某不需要何某贴补抚育费。不久,双方又都重新组建了家庭。
但好景不长,何某思子心切,多次找到罗某家中要见孩子。双方“烽烟再起”。多次见孩子未果后,何某决定诉诸法律,要求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探视权纠纷也算是这难断的家务事的“孳息”了!一纸判决固然简单,如何落实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出路在哪里呢?
找到何某,她立马泪眼汪汪,泣不成声,说自己做梦都想见孩子,恳请法庭为她做主!当我问及孩子的抚育费时,没想,她立马说道:“法官,只要您能让我正常见到孩子,我肯定是愿意给钱的!”
“你们的婚虽然离了,但孩子毕竟是你们双方的。母子连心,小何要见孩子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嘛。况且,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呀。”通过和罗某的多次接触,他已没有了之前的敌意。除了因女方不给付抚育费不服气外,罗某母亲道出了他们家的难处:“按照我们这里的风俗,离了婚的儿媳妇再上门是不吉利的。况且,我儿子又结了婚,以前的儿媳老上门算哪门子的事?”
“这事儿也不能就这样僵着吧。咱们再想想办法。”在我的劝说下,罗某终于同意坐下来和何某协商。经过不懈的努力,他们终于找到了交集。在签订的协议中,探望小孩的时间、地点以及次数都进行了明确,并增加了抚育费的给付问题。紧接着,我又对他们“约法三章”:“第一、双方的矛盾不允许拿小孩来出气;第二、和小孩单独接触时,不允许说对方坏话;第三、要尊重小孩意愿。”
“做不成夫妻还可以做朋友,咱以后就按法官说的办吧。”罗某首先开口。一旁的何某搽拭着眼泪,不住地点着头。
此情此景,想起小孩那清澈的眼眸,我长舒了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