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大丰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年近半百的王晓明悔恨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0511月至20101月间,被告人王晓明在担任苏北某市国税局一分局税务专管员期间,明知李斌(已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自己及他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九个公司是虚假注册的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及经营项目,不符合申购普通发票的条件,其注册公司的目的是用于领购普通发票,帮他人代开或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在李斌为上述九个公司办理申请领购普通发票资格审批手续过程中,被告人王晓明出于与李斌是朋友之情,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核批了上述九个虚假注册公司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及领购普通发票的数量和版本,致使李斌以上述九个虚假注册的公司名义领购普通发票3795份,违法用于帮他人代开或者出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仅查获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七个公司开具的92份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03432.56元(另外3703份发票因存根联被李斌销毁无法核查)。

 

被告人王晓明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