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关系”为由 老汉诈骗巨款获刑十一年
作者:方飞权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次数:562
近日,滨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江苏省滨海县人,1946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
出狱后的李某某,仍不思悔改,不久便重操旧业,自2009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李某某凭着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以自己“有关系”为由,可以帮助他人办理低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诈骗作案多起,骗得受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等八人现金人民币952785元和硬中华香烟4条。经鉴定,4条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740元。在“谎言”被揭穿后,李某某还理直气壮和受害人到派出所去调解,由此案发。经查,所骗取的巨款,均被其用于买彩票、打牌、高档消费等挥霍一空了。
滨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