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7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叶乐红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早在200612月,安徽籍大货车司机叶乐红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到318国道黎民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赵某死亡。200728,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对因这起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叶乐红赔偿原告赵某亲属财产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于同525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江法院受理后,于530委托被告人叶乐红户籍所在地的安徽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县法院多次向其发出执行通知,查找财产线索,但因被告人在外打工,案件一直无法执结。吴江法院的执行人员并未放弃对该案的执行,20077月,将扣押的肇事车辆公开拍卖,在案件流拍的情况下,将该车以38000元的价格作抵给申请人。对于剩余的19万多元赔偿款,吴江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叶乐红老家催告,并向其亲属告知了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告人叶乐红仍旧未主动履行。后吴江法院查明,在200745,被告人叶乐红曾委托其父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人民币175000余元.并将赔偿款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吴江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叶乐红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在昆山的一家公司将被告人叶乐红抓获。

 

据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叶乐红在委托他人领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明知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需履行,但仍将此款用于偿还别的债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在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叶乐红及其亲属已履行了赔偿款,但此举已经无法改变其犯罪的性质,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像被告人叶乐红这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执行难”的案件不在少数,既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又严重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严。为解决“执行难”,法院采取了不少方法,如公开曝光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目的就是要让“老赖”寸步难行。

 

法官表示,希望此案的宣判,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切实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守法意识,提升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同时奉劝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能力的要主动、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