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类案件在案件数量上是越来越多,在这其中担保人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最重要且尴尬的角色,其利益的保护相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显得很不对称。

 

张良宇与吴长青是好朋友,吴长青是一名普通中学的化学老师。一天,张良宇想做点小生意,但资金不足,就准备向李清山借款50000元,李青山提出,借款可以,但必须提供担保人,教师或公务员都行。张良宇把亲朋好友想了个遍,只有好友吴长青符合条件,就请吴长青作为担保人,对于好朋友的请求,抹不开面子,于是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后,张良宇到外地进货,在回来的路上因意外死亡,货物灭失。债权人李清山诉至法院要求吴长青还款,吴长青无力一次性还款,只能按月扣除工资归还该款。

 

在日常生活中,象上述这样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作为担保人吴长青归还了借款,保护了债权人李清山的利益,但对于担保人吴长青的利益该如何保护?法律规定了追偿权,但在债务人无力或无法归还借款时,此时的追偿权又有多大的实际意识呢?这里提醒准备提供担保的同志,在签名担保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无憾!(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