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动出击 对不诚信商事行为说“不”
作者:宋华俊 韩小安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次数:316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石。今年以来,苏州中院部署开展“打造商事诚信”年度主题活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邀请旁听庭审、开展走访调研等途径,积极发挥司法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示范和推进作用。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定作人“赖账”的加工合同纠纷,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主动加强侧面调查进而确认货物签收人身份,最终判决支持了合同债权人的诉求。
伟杰公司与凯旋公司订立电路板加工合同,凯旋公司依约向伟杰公司交付约定的电路板共54万余片,涉及合同价款15万余元。谁知,伟杰公司后来以收货人李某并非该公司员工为由,拒付货款,凯旋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凯旋公司为证明其按约履行合同,提交了十余张送货单,均为李某签收,并称李某系伟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机。而伟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凯旋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综合全案支持了凯旋公司诉讼请求。
伟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称李某并非伟杰公司员工,故该公司没有收到相应货物,凯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李某是否伟杰公司工作人员。因凯旋公司的供货总量与合同约定相符,且凯旋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伟杰公司与案外人金利公司业务往来的送货凭证,签收人亦为李某。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主动到案外人金利公司处向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调查,王某确认金利公司与伟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且李某系伟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机并多次至金利公司处提货签收送货凭证,伟杰公司也对其签收的凭证予以确认并按约付款。
据此,苏州中院认定李某应为伟杰公司员工,进而确认其代表伟杰公司签收货物的行为,故判决支持了凯旋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收货方否认货物签收人员身份进而否认应付款项是加工、承揽、定作及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加强自由心证的运用,并通过适当的主动调查增强裁量的妥当性。
对于这类“赖账”性质的案件,一方面确实应积极发挥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审查和排除,引导并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维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对货物签收人员身份进行授权性的约定,此举既有利于降低“冒领货物”的可能又有利于减少“事后赖账”的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