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乔迁入住的8楼业主为贺乔迁之喜燃放烟花,却殃及13楼另一新房失火。日前,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一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认定由燃放烟花者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乔迁之喜变成火灾之夜

 

2011年,李嘉小两口买下某小区1305室房屋,花14万元精心装修,打算在2013年元旦入住。20121279点,805室乔迁新居,房主杨云和亲戚朋友一起在楼底燃放烟花庆祝。但谁也没想到,火星高高窜上了13楼,正巧通过窗户掉进了李嘉家的卧室,火苗烧起来才被小区保安发现,他立刻报警并电话通知租住在外的李嘉。

 

随即赶来的消防员发现小区内消防栓并没有水,只好将消防车自带的水引至13楼救火。大约40分钟火被扑灭,李嘉进入房屋,只见屋内浓烟弥漫、墙面开裂,主卧烧得非常严重,部分卧室家具及物品被烧毁,其他房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烟熏、水浸痕迹。

 

房主:邻居和物业都应负责

 

新房还没入住就被烧得面目全非,装修时所花的心血付之一炬,李嘉夫妇一气之下将杨云和小区物业公司一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装修费和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15万余元。他们认为杨云在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致使自己的新房被烧毁;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杨云的行为,且消防栓无水,延误了消防员的救火工作,扩大了火灾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则称,其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权,在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并报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

 

法院:物业对小区消防设施有管理义务

 

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云作为直接侵权人,毫无疑问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呢?

 

对此吴中法院调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消防员不能及时对火灾进行控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合各项情况,法院酌定由杨云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即杨云赔偿10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