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款时打错账户,错将应还给债权人的13万余元打入他人账户中。近日,如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处理,判决不当得利人返还相应钱款。

 

如东男子江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20134月份,江某打算向顾某借款20万元。但顾某当时没有现金可供出借,手中只有正要归还给另一好友蒋某的17.6万元。经过江某联系,蒋某同意将顾某应该归还的17.6万元转借给江某。

 

2013416,在顾某在场情况下,江某向蒋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由双方的好友吴某出具了担保。当年418日,顾某通过银行转账汇给江某17.6万元。事后蒋某又交付江某24000元现金。借款前后,江某误认为还款时仍应向转账的银行卡上还款,于是江某先后6次向顾某转账的银行卡共汇款132000元。直至20131124,债权人蒋某将担保人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20万元时,江某才发现还款还错了对象。

 

20131231,江某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32000元。

 

被告顾某辩称,其与原告江某系朋友关系,其为原告江某推销过穴播机。江某先后汇入银行卡132000元属实,但其中50000元一笔是其向江某的借款,其余五次汇入的82000元是江某给的推销穴播机的劳务费,不是不当得利。

 

庭审中,江某认可了被告顾某提出的5万元是借款的说法,并要求在该案中一并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其中50000元汇款,双方均认可为借款,其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同时,被告顾某取得原告的82000元银行汇款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了不当利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顾某返还原告江某不当得利人民币82000元,并限期返还相应债务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