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在无锡市某温泉浴场内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四名犯罪份子分工明确、配合熟练,在偷盗过程中利用自制铝合金片打开更衣室内的柜子窃取客人财物,共窃得四名浴客人民币5300余元及苹果牌iphone3G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50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万某、郑某、陈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胡某、陈某、郑某都是江苏泗阳县人,万某是南京人,十多年前四人在南京的一个菜场做生意而结识。因文化层次较低,又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四人都有过犯罪前科。然而,受到法律制裁却仍不思悔改,加之好逸恶劳的本性,他们选择继续知法犯法。这次,与以往的偷盗目标不同,四人经过合谋之后将目光锁定在浴场的更衣室。四人均认为浴场工作人员少、作案地点相对隐蔽,采用分工协作的方式来盗窃更衣室柜子中的财物易于得手。

 

2012 2月,四人辗转到无锡,到过几个浴场观察环境,都因不具备作案条件而放弃。不过,四人并未因此而“气馁”。211日,四人在滨湖区选定了一家温泉浴场,并准备着手盗窃。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由陈某事先进入浴场踩点,确认该浴室符合盗窃条件,其余三人则假装互不相识,陆续进入该浴场洗澡。待更衣室中没有其他浴客时,万某即在更衣室门口的过道内望风,防止其他人看到盗窃,并约定以咳嗽声为提醒暗号。郑某、陈某则分别以要求擦背和帮助放手机音乐为名,用调虎离山计引开更衣室中的擦背工和服务员。这个时候,就只有胡某留在更衣室中,便快速用备好的自制铝合金插片先后打开更衣柜门实施盗窃。四人配合熟练,整个偷盗过程还不到十分钟。为了不引起怀疑,作案之后,四人又假装互不认识,相继结账离开。经查,四人共窃得人民币5300余元及苹果牌iphone3G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50元)。

 

作案结束后,陈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及苹果牌iphone3GS手机1部,胡某、万某、郑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就在几人以为这次盗窃行动万无一失、已告成功之时,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迅速赶到浴场现场侦查,调取相关录像,并确定胡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四人如实供述了结伙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胡某、陈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胡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