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电焊施工,不慎摔下致残,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惹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存在一定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61907.16元。

 

张辉是启东市吕四港镇一个经营电焊、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2013714日,张辉到该镇一冷冻厂进行电焊施工,约定报酬为450元,自带氧气瓶、电焊机、电焊条、乙炔等电焊器具。当日,张辉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三四米的高处摔下,被送往医院急救。因伤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5万多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张辉多次与冷冻厂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冷冻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14768.71元。

 

法庭上,被告冷冻厂辨称,原告是专业从事电焊施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与冷冻厂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冷冻厂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事发后,冷冻厂还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000元。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辉曾在启东一技术学校接受过为期60天的电焊培训,获得该校所发的结业证书,并凭资质拿到了电焊加工的营业执照。他平时都是在自己所开的门市完成电焊操作,很少上门服务。此次,他在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法院认为,原告张辉用自己的电焊设备和技术完成被告冷冻厂交付的电焊施工工作,凭劳动成果与冷冻厂进行结算,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人身管理、支配从属关系,且张辉“平时在自己所开门市完成电焊操作,很少上门服务”,从法律特征上判断,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等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虽为电焊施工从业人员,但并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告冷冻厂作为定作人,未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选任等方面存在一定过失。结合考虑施工环境、原告伤情等相关因素,法院最后酌定由被告冷冻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