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虚假官司 夫妻二人同时栽了
作者:海轩 发布时间:2014-08-27 浏览次数:445
为了对抗法院未来执行,江苏省海安县一对夫妻与他人合谋,编造虚假借条无中生有打官司,结果却将自己“送”入拘留所。8月25日,从海安县拘留所获悉,涉案人濮忠伟、张伟均被海安法院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0元,张伟妻子卞某的司法处罚推后进行。
张伟是一名兽医,其妻卞某则是一名人民教师。2011年5月10日,张伟作为借款人向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3月5日止,其妻卞某及陆某、陈某等人提供了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张伟因无力归还借款,并担心其配偶卞某的工资被法院查封、冻结,经过认真思考心生一计。
2012年5月8日前几天,张伟与卞某到好友濮忠伟的个体店里,与濮忠伟合谋一致。尽管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事实,张伟与濮忠伟还是虚设了100000元的借款,由张伟书写了借条,卞某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濮忠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期三个月。 借款人:张伟,在场人:卞某2011.9.15日”。
2012年5月8日,赶在农商行借款官司起诉前,濮忠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15日,濮忠伟以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从2012年7月起每月冻结卞某工资1800元至2017年3月1日。2013年6月6日,法院扣划了卞海青的工资19800元。其后,濮忠伟将从法院执行所获取的卞某的工资19800元返还给张伟夫妇。
2012年7月5日,农商行就其与张伟、卞某、陆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月27日判决张伟归还农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并偿付利息,卞某、陆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执行过程中,因濮忠伟已经先行申请冻结了卞某的工资,致使法院无法冻结卞某的工资。
由于相关时间“安排”太巧,张伟等人的行为存在诸多疑点。接到群众举报后,司法机关展开调查,三人形同惊弓之鸟。2013年2月,张伟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张伟夫妇与农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7月,濮忠伟迫于风声,以张伟已经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三人先后如实陈述了编造假案的事实。
海安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情况后,立即决定对濮忠伟、张伟、卞某之间所谓的民间借贷案进行再审,依照法律程序纠错。
海安法院再审后认为,濮忠伟、张伟、卞某编造虚假借款事实、伪造虚假证据,通过濮忠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转移财产导致他案执行不能,系虚假诉讼。该行为破坏国家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故原审调解书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濮忠伟的诉讼请求。
基于张伟等人认错态度较端正,事发后努力履行农商行借款,法院决定对濮忠伟、张伟、卞某三人按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司法处罚。同时,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卞某的处罚推后进行。
点评: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的典型反映,近年来呈现一定上升态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露头就打,否则有带坏整个社会风气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卞某作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与丈夫共同勾结做出如此不道德的行为,实在令人汗颜,怎么对得起三尺讲台和爱你敬你的学生。人只有对道德、法律心怀敬畏,才不会使自己的形象受到玷污。但愿有类似情况的人主动纠错,不让自己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