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为了非法获得利益,将酱油勾兑的混和液体冒充柴油销售给蔡某、化某,共骗取人民币1万余元。泗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黄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黄某是黑龙江人,没有什么正当职业,为了赚钱,他与朋友(另案处理)到外地寻找发财的门路,但没有一技之长也找不到好工作。后来,黄某和朋友合计出一个办法,一起买了空油桶及少量柴油等物品,用水、酱油及少量柴油勾兑了混和液体,准备冒充柴油销售盈利。

 

2013年12月,黄某与朋友来到沛县经济开发区的一个村庄,带了40桶勾兑好的混和液体以及一桶真的柴油寻找买主。

 

村民蔡某正好需要柴油,就上前问价,一问价格果然比加油站的便宜不少,出于保险的心理,蔡某要求试试柴油质量,黄某让蔡某拿一根布条,往桶里蘸了一点油,用打火机一点,“哄”的一声,火苗冒起很高,蔡某对柴油的质量很满意,共花费5900余元买下。

 

原来,黄某用来试烧的那桶柴油是真的好柴油,其余的柴油则是酱油兑水勾兑的,里面只有少量的一点柴油浮在上面,能闻到柴油味而已。

 

得手之后,黄某觉得来钱很容易,又去买了空桶和造假原料,如法炮制,然后和朋友出去卖油,他们来到泗阳县郊区路边的一家店里,用同样的方法,以“批发价”将45桶混和液体冒充柴油销售给被害人化某,骗取人民币6000元。

 

除去原料花费,黄某共分得赃款4500元。2014年3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化某处扣押的假柴油,经检验机构报告证实:送检样品依照GB252-2011《普通柴油》标准经检验为不合格,水分体积为92.6%。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黄某与他人共同购买油桶等物品,参与勾兑假柴油并实施诈骗,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黄某并非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