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务不择手段 非法拘禁被判拘役
作者:许冬梅 陈星如 发布时间:2014-08-25 浏览次数:398
四名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十多个小时,并对受害人采取了打耳光、用皮带抽打和逼其下跪等暴力行为。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开车带被告人熊某、何某和张某从盐城市区到盐都区大冈镇,在大冈街上遇到欠朱某钱的卞某,被告人朱某开车将卞某开的面包车逼停后,伙同熊某、何某将卞某带到被告人王某家。在王某家中,被告人朱某、王某、熊某和何某为了索要债务,不让卞某离开,并通过殴打、逼其下跪等方式向卞某要债,其中王某多次打卞某嘴巴并叫其下跪,朱某、何某和熊某用裤带对卞某抽打。
次日中午,因卞某无法还债,被告人朱某、王某、熊某、何某又将卞某带至大冈镇某门市和某某蛋糕房,被告人王某在两处分别对卞某殴打,并让其在众人面前下跪,被告人朱某在某某蛋糕房用皮带对其抽打。朱某、王某、熊某、何某、张某5人限制卞某人生自由长达十几个小时。经鉴定,卞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何某、熊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根据作用大小予以考量。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熊某、何某判处拘役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