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业务单位的货款后不全部上交,用于自己开办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挪用资金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年,责令徐某退赔违法所得4781520.4元,发还靖江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984年出生的徐某,2002年到靖江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月开始担任公司业务员。根据公司规定,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向业务单位销售电机,并负责收取货款回单位入账。徐某见公司货款收取管理制度上有空子可钻,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业务单位的货款后不上交或收取货款后不全额上交的手段,在2009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将收取的公司电机货款4781520.4元,用于自己开办的靖江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经公司多次催要,徐某都未予归还。2013年5月,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立之年的徐,是公司重点培养的业务骨干,本该有着大好的前程却因为自己的念沦为阶下囚。在法庭上,徐某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他认罪悔过,并愿将自己开办公司的资产先折抵部分挪用的公司资金。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挪用公司的资金,依法应予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