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诱饵非法吸储 损失千万被判徒刑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4-08-25 浏览次数:373
采取设立公司、招聘吸储员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储逾千万,转而投资餐饮和休闲中心,造成近千万的存款无法归还。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卞某、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100000元,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二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
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卞某、唐某伙同夏某(另案处理,在逃)以吸储为目的,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设立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吸储员对外宣传的方式,以到期支付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607454元,并造成其中的人民币9393710元无法归还。被告人卞某、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卞某、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积极退赃,弥补储户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负责在当地吸收存款,被告人卞某等人负责用吸收来的存款去投资或放贷,系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