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子嫁两男 诈骗犯罪进囹圄
作者:崔馨月 发布时间:2014-08-25 浏览次数:357
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的许某,2002年与老家一名王姓男子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子。在2007年许某的老公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由于许某与王姓男子并未领取证婚证,所以许某打算重新找个对象结婚。许某的朋友将其介绍给他三婶,说他三婶认识的人多,能给许某找个好对象。2012年8月份,三婶打电话给许某说带她到江苏找个男朋友。于是许某跟着三婶来到了金湖,刚开始有人介绍一个未成,后来许某贵州老家一个姓陈的姐妹介绍刘某某给许某认识。两人在宾馆里见了面,之后双方都比较满意。接下来顺里成章的谈到了礼金,许某开口38000元。刘某某母亲说图吉利给了38800元。第二天,刘家人提出想要彩礼必须先拿结婚证,许某也欣然同意。于是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回到宾馆刘某某给了许某20000元的彩礼钱,还有18800元,三婶说这钱带给许某的父母亲。之后许某就跟着刘某回到金南老家。8月底,两人如期举行了婚礼。可以婚礼后第三天,许某却不辞而别,刘某打电话发信息给许某让其回家,许某嘴上称过一会儿就回去,其实早已坐上了回贵州老家的火车。之后许某的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半年以后,许某的2万元钱花完了,耿某对许某说,江西有一家找对象,之后许某以结婚为由向李某某索要彩礼2万元,拿到钱后,许某在和李某去了江西,没住几天乘机跑回了贵州老家。
2012年10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向金湖到公安局报案,因立案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侦查。2014年3月,该局前锋派出所发现许某以诈骗罪被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刑,遂将此案立案侦查。
金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缔结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