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3岁的被告人徐某,从21岁起就6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去年103日刚刚刑满被释放。出狱刚刚2个月,徐某便又因同样的涉嫌罪名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312月的一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某小区28号张某家中,窃得53度“飞天茅台”牌白酒6瓶、“洋河梦之蓝”牌白酒6瓶,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60元。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