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洋连续三年向被告邹冬生提供涤纶丝。邹冬生曾向刘洋写下欠条确认,“今结欠刘洋货款人民币21万元整。邹冬生2008220日”。双方之间的生意停顿之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4万元,尚欠的17万元一直不肯给付。刘洋于20099月曾向法院起诉,后因认为与被告尚有协商余地而撤诉。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118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浮出蹊跷“对账单”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截2008928日止,被告邹冬生结欠原告刘洋货款人民币18万元。

 

原告刘洋诉称,2008928日之后,仅收到被告20081020日的还款1万元,现被告尚欠其17万元未给付。

 

被告邹冬生辩称,2008928日之后他归还过原告人民币16万元,现只欠原告1万元未给付。被告当庭出示在他的笔记本上形成的“对账单”一份,该页面上半部分有4行被告书写的字样,内容为“20081020日付刘洋货款壹万元整。以前的欠条及各种单据全部作废,至今天为止结欠刘洋货款余额壹万元整。”页面中间部分几行空白处有一条双面胶带粘贴过的痕迹。该痕迹之下有一行原告刘洋书写的字样,内容为“今收到邹冬生支票壹万元整。刘洋20081020日”。

 

对被告的这份“对账单”,原告顿时傻眼,他坚决不予认可。他说当时在被告的笔记本上签写收条时,该页面上半部贴着块被告做推销的化纤样布,根本没让他看到那4行字样,被告完全是跟他玩了个了障眼游戏。

 

引入测谎鉴定

 

此案转入合议庭审理之后,原告提出了双方当事人做一次测谎鉴定的申请。承办法官经征得被告邹冬生同意后,让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书面申请手续。后由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围绕该“对账单”内容,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心理生理测试,结果被告邹冬生在接受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异常,未通过测试。而原告刘洋在接受测试时,则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完全正常,通过了测试。

 

法院果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发生业务后,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清相应货款。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至200892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8万元。被告邹冬生于同年1020日给付过原告刘洋1万元,并有原告收条证明,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17万元的债权债务。关于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其上端4行字样系被告书写,原告又否认签写收条时见过该4行字样,至于被告辩称在同年928日至1020日期间归还过原告16万元现金,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形成过程,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前后陈述,并参考心理生理测试报告,认为原告的陈述比较合理,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最后,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判令被告邹冬生给付原告刘洋货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心理测试费由被告邹冬生负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