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保险后驱车回家,途中撞伤他人致人死亡,支付了巨额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不予理赔。无奈之下,车主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给付石某保险金118000元。

 

2014年2月25日11时许,石某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保险,保单约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当日12时起计算,特别约定中又载明为本保单即时生效。 11时50分,办完车辆保险手续的石某,刚出保险公司大门就撞上路人王某致其死亡。经调解,石某支付了死者家属24万余元的赔偿款。事后,石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约定保险期间自投保当日12时起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在当日11时50分,不在保险期间内,拒绝理赔。因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共识,石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垫付款12万元。

 

灌南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石某提交的投保申请并收取了保险费,且做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保单中既有延时(至当日12时)生效的约定,又有“即时生效”的约定,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认识到保险期间的延迟会加重投保人在脱保期间的风险,而未尽到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也未告知法律后果,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应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事故发生时,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签订并即时生效,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过法官释法说理,保险公司认识到由于自己工作失误,自动支付车主石某理赔款1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