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伤人谁之过?
作者:严丽娟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4-08-21 浏览次数:360
人们常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在人们豢养的宠物中,狗位列首位,但是近年来,恶狗伤人事件屡有发生。今年5月初,在泰兴市济川街道张陈村就发生了一起恶狗伤人事件。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但老陈依然需要拐杖辅助才能勉强走路,老人的右小腿至今清晰可见缝合伤口。老人说,今年5月11日晚上,他骑着电动车沿根思路行驶至位于张陈村的华东减速机厂门口时,突然蹿出一只狼狗跟着他跑,他加速骑了大概十多米,发现狗的头就贴在他的脚上,他吓了一跳就跌倒了。
老陈跌倒在地动弹不得,路过的群众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老陈回忆说,由于当时已经天黑,他也没有看清伤他的狼狗模样。
院方诊断,老陈右胫骨平台骨折,治疗期间共花去了两万多元。老陈说,致他受伤的狗是从华东减速机厂蹿出来的,认为是该厂饲养的狼狗,所以要求厂方赔偿他的损失,而厂方认为,他们厂只养了两条狗,而且都是栓起来的,致老陈受伤的狼狗不是他们厂饲养的,因此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调不成,6月底,老陈一纸诉状,将华东减速机厂告上了法院。2014年8月6日,泰兴济川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8千多元。
原告举证中拿出了当时处警时民警拍摄的一张肇事狼狗的图片,但由于当时光线较暗,画面比较模糊,不能分辨出狼狗的模样。事发当天华东减速机厂的门卫说,平常有十多条流浪狗蹿到他们厂里来吃值班人员倒掉的剩菜剩饭。原告认为,虽然肇事狼狗可能是流浪狗,但厂方一直在喂养,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厂方管护不当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陈翔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宠物或者狗,应该进行圈养或者控制,即使说外来的狗在他这里,他一直在喂养,他也作为是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他也应该对这个狗进行管理和控制。
原告提供的燕头派出所对证人聂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肇事的狼狗经常出入华东减速机厂,在原告事发前曾先后多次被追逐的事实。事发当时,周围围观群众证实,肇事狼狗就是从华东减速机厂跑出来的。原告代理人陈翔介绍,事实上肇事狼狗一直在被告大门内,事发后负责人出来,该狗一直围绕在负责人脚边,后被值班人员唤了回去。
而被告认为,门房值班人员只对人员进出进行登记,对狗无法进行制止,外来的狗到被告单位内吃东西,并不能认定是被告单位饲养。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法院将择期宣判。
近两年来,宠物伤人事件多发,法院已经审结了近十起类似的案件。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翠华告诉记者,现在动物致害这种情况比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动物致害有个一般规则,就是饲养人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损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事实上,不少居民家中都饲养了狗,主要是为了看家护院,但走访中发现,不少的狗主人并没有用狗绳栓住或者圈养,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对此,法官提醒,饲养的动物或者管理的动物,携犬外出的时候,应当要注意帮助它栓上链子,由成年人牵引,如果乘坐出租车的话,应当给犬带上嘴套,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要按期给饲养的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希望每个养狗人都能够树立文明养狗的意识,把犬好好管起来,就不会造成狗主动伤人事件发生。防患于未然,我们也需要一套更加完整规范的管理处罚措施。这样,狗咬人的悲剧就能更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