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被房东阻止后,承租人居然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对承租人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钱某购买了一间沿街商铺作为投资,准备寻找合适的承租人。经人介绍,准备经营美容院的孙某找上门来,打算租下这间商铺。经过实地查看和商议价格后,两人谈妥了条件,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孙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内部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原有承重墙。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前三年的租金20万元及押金1万元,开始准备装修开店。

 

装修期间,钱某放心不下自己的商铺,便时不时地到店里查看。一天,钱某被一幕情景惊呆了,原有的消防管道被拆除,承重梁上被打了大大小小的洞。对此,孙某给出的回答是“商铺原先的层高太低、结构不合理,打算把消防管道抬高来扩大空间。”钱某担心房屋的安全问题,说什么也不让孙某继续装修下去了。而孙某认为,自己的装修并不会影响房屋安全性,而且租赁期间装修是自己的权利,钱某无权干涉。

 

交涉不成,钱某找来派出所民警和物业公司处理。钱某要求孙某必须先把房屋的损坏修复并通过检测,才能继续装修。而对于孙某来说,不按照原计划装修,就不能满足经营美容院的需要,这间商铺对自己就毫无意义。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由钱某退还20万元租金及1万元押金。

 

孙某诉称,因为商铺原先的空间设计不合理,自己才会在装修时进行调整,但钱某一直阻挠装修,导致至今无法使用商铺,所以只能解除合同。钱某辩称,孙某在装修时将商铺原有的消防管道改造,并在承重梁上打洞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房屋的损坏。因此在孙某将房屋修复并再次通过验收前不同意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孙某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承重墙,而孙某的改造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钱某阻止孙某继续装修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