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虎丘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该院主动审查并告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判决事故受害人取得赔偿款的同时,也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回一笔3万余元的救助垫付款。据了解,这成为苏州市有公开报道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诉讼拿回救助垫付款的首起案件。

 

20139月,张某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过程中,张某家属向路救基金申请了救助基金垫付款医疗费3万余元。事后,因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张某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庭前调查和取证,查明了被害人张某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的情况,随即书面告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优先赔付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三万余元。

 

道路交通事故俨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意外事故之一。2014年上半年,仅虎丘区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就接处了约2.1万起交通事故。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受害家庭不再遭受二次痛苦,我国特意设立了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帮助事故受害人第一时间垫付医疗款项。可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救助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现象。受害人向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时,将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这部分抢救费用也一并向被告主张,而基金管理机构可能并不知情。而有的路救受益人在得到事故赔偿后,并不主动告知路救基金管理人,有时甚至故意逃避偿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导致路救办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

 

为了避免出现救助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尴尬局面,让救助基金发挥“一块钱,多人用”的最大效益,虎丘法院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机制,即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主动审查事故受害人是否存在接受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情况,如存在,则书面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切实保障好救助基金的追偿权,促进救助基金的良性运作。

 

“救助基金可以给那些受到事故伤害又一时无钱医治的伤者解决燃眉之急,可现在却有一些受益人事后不认账,给我们救助事业的循环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虎丘法院‘允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做法很赞,可有效促进道路救助基金的良心循环,我们也会将判决书提交公司总部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样板。”紫金保险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