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图一点小便宜,便私自将超市内物品藏在衣服内带出占为已有,最终被告人段某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春节刚过,被告人段某和妻子来到句容市下蜀镇某工厂内打工。工作之余,被告人段某和妻子就在租住的小区门口的一家超市内购买生活用品。久而久之,被告人段某成了超市的熟客。可是自从20143月开始,超市老板刘某在清点货物的时候发现,超市内的洗发水、沐浴露、牛奶等物品老是莫名奇妙的丢失,刘某怀疑是顾客偷了自家超市的物品,于是便留了一个心眼。3月底的一天上午,和往常一样,超市老板刘某在监控里正在密切关注着顾客的一举一动。只见被告人段某在货架上拿了牛奶、鸡腿、散称的猪蹄、糕点等物品,揣进自己的上衣内侧、裤子口袋里,而结账的时候只结了一些糕点的钱。在营业员那边结了账快要出门的时候,超市老板刘某就过去喊住了被告人段某,很快段某从自己的上衣内侧口袋、裤子口袋里掏出了被偷的东西,后刘某报警。据段某交代查实,20143月间,被告人段某在该超市内,采取趁人不备,将商品藏匿于自己衣服口袋内带出的手段,盗窃作案6起(其中1起未遂),窃得被害人刘某的洗发露、沐浴露、牛奶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于是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