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但在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法律是否对预扣利息的行为保护?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息。 

 

被告刘某因从事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因资金临时短缺急需周转于2013520向原告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借王某本金100万元,刘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刘某承担。当日王某即将100万元转入刘某帐户。借款到期后一个王某经催要无果,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是借王某的钱,但自己到位的钱只有90万元,借款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给自己,但双方按照约定,刘某将10万元预扣的利息打到王某指定的账户上,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院对借款交付的审查。被告提供银行转账回单和原被告之间约定预扣利息的录音为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刘某实际借到的本金为90万元,另外的10万元是原告预扣的利息,是规避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抗辩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预扣利息的行为不予保护,对双方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90万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