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因是祖孙三代因购买的房屋贬值,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愿遭到房产公司拒绝后,祖孙三代才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原来赵某、孙某、赵某某是一家三代,2010年由于昆山花桥动迁房增多,恰逢正直房价上涨飞快期,引来一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花桥投资建造商品房和商业房。赵某一家三代看好花桥的房价会上涨的厉害,于是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花掉近一大半的家庭财产,凑齐了房款,于2012年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业房,希望借此来大赚一笔。由于该房子是预售合同,正式交房需要到2014年。不料到了2014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及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不景气,房价并没有祖孙三代预期的继续上涨,而是呈现下跌的趋势。祖孙三代为了减少损失,上门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要求房产公司退款。多次交涉无果后,祖孙三代想起了起诉房产公司,并称房产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此属于房产公司违约,希望解除合同,办理退房手续,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从而实现退房的目的。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因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配合祖孙三代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房屋已顺利过户至祖孙三代名下且购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驳回了祖孙三代的所有请求。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是近年来纠纷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一时冲动。房屋作为在市场经济中有价值的财产,一定会存在着价格的波动,有涨有跌,既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因为房屋跌价了,买房者就有充分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相反的,如果房屋价格上涨,房产公司也不能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要求购房者支付差额才办理交房手续,着都是为违背签订合同时诚实、信用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