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新房雇佣工人建造时,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残,雇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对雇工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人民币156500元。

 

20131027,雇主李某想翻建自己的老房子,便以每天120元的工资雇请张某、刘某等五人为其拆除旧房进行翻新,劳动工具由雇主李某租赁。在拆除旧房顶时,因房梁老化,之前承重柱倾斜,导致房梁断裂,又因李某并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网和安全带,张某便从3多高的房梁上摔致地上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为两个月。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李某辩称,李某与张某、刘某等五人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张某因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己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张某等五人为其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双方不存在承揽法律关系。原告张某在为被告李某提供劳务即拆除房顶时,因被告搭建的旧房横梁老化,承重柱倾斜,加之为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从3高的房顶摔下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原告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应明知从事安全活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应对原告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原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