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雇佣去做一天的临时工,做工中途寻找厕所,突然一只藏獒朝她狠狠扑来。。。。。。全身被多处咬伤的沈某痊愈出院后,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雇主赔偿自己的损失两万多元,海门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靠在海门打零工为生。20138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她被雇佣到工业园区某家纺小厂做一天的临时工。这个小厂的厂房是雇主陈某租来的,房东顾某在自家居住的楼房两侧建了好几间平房,平时就出租给别人用作厂房。由于顾某家在郊区,所以这几间平房盖的有些参差,平房间的小路比较复杂,如果厂房内的工人们需要上厕所的话,有好几条小路可以通到户外的厕所。

 

干了一会儿活之后,沈某就感觉有些内急,工友用手给她大概指了一下方向,她就一个人出去找厕所了。由于对环境的不熟悉,沈某寻觅了一会儿,挑了条靠近楼房旁水沟的小路走了过去。进了小路没多久,沈某听到了狗吠声,再往前几步转个弯,忽然眼前出现了一只藏獒,惊慌的沈某转身欲逃,奈何藏獒已经向她扑来。面对藏獒的袭击,她惊惧交加中只能勉力反抗。等旁人闻声赶来将狗牵制住时,沈某全身已经伤痕累累。原来,这只藏獒是房东顾某家养的,狗屋就在楼房旁,平时虽然用链条牵住,但在链条所达的范围内仍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平时平房内的工人们都知道这只狗的存在,都躲开那条小路,偏偏不熟悉情况的沈某就这样倒了霉。

 

被送进医院的沈某进行了局部皮瓣转移手术,住了20多天医院,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她认为是雇主陈某没有告知她藏獒的存在,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庭审中,陈某也直呼委屈,她认为主要责任在于沈某自己,如果沈某当时没有乱跑,就不会误到狗屋附近。

 

海门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雇主陈某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未尽管理义务,未向员工告知潜在的危险,导致沈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沈某本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审慎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雇主陈某赔偿沈某人民币14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