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消费者可以向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日前,吴中法院适用这一新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请。

 

201310月,张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见到某品牌小磨麻油每瓶仅售12.7元,价格较为划算,于是花850.9元购买了67瓶,打算自己食用和馈赠亲友。回家食用后发觉口感不对,张先生便仔细查看麻油外包装,发现问题多多——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根本不存在,现行的标准应该是GB8233-2008;产品标签上没有按要求标注原料产地和产品质量等级,却虚假标注了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食品企业这一国家没有颁布的荣誉称号。张先生认为,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850.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8509元。

 

超市致电生产厂家方知,标准更新后,厂家在原来的GB/T8233-1987基础上进行修改,错将GB8233-2008标注成了GB/T8233-2008;而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食品企业称号确实没有相关证书,厂家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庭审中超市辩称,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尽到了经营者的义务。张先生列举的问题属于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且商品并未对张先生造成实质损害。超市方认为其不应承担十倍赔偿。

 

吴中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本案中,麻油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根据芝麻油国家标准GB8233-2008,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时,该产品按不合格判定,因此涉诉产品应按不合格产品判定。另外,该标准强制性要求标签标识至少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但涉诉商品未按该标准进行注明。综上,应认定被告销售的麻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于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涉诉产品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对此其理应知晓但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超市对张先生退一赔十,同时张先生将所购麻油退还被告。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第96条和今年3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均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法律关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规定中,并未设置存在实质损害的前提条件,故被告关于涉诉食品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而无须承担十倍赔偿的意见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