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经过半,学生族们很快就要迎来新学期,作为父母的你是否已经为即将升学的“小大人”购置了自行车、电动车,好让孩子学着自己上下学,一来可以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二来也可适当减轻父母的负担呢?但是中学生骑电动车真的合适吗,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雯雯还在读初三,平时有骑电动车出门的习惯, 2012106这一天,由于是国庆假期,雯雯就和同学相约小聚,吃过午饭雯雯就照常骑着电动车出门赴约了。由于怕迟到,雯雯骑电动车的速度比较快,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比较着急,没有避让骑电动车直行的吴女士,吴女士连人带车整个儿地就被雯雯撞倒在地。当时吴女士觉得只是电动车被撞坏了,身体没有什么大碍,也就没有过多地责备面前的这位年轻女孩,只留了雯雯的联系方式就让雯雯先走了。但吴女士回家后发现自己身体严重不适,于当天傍晚前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吴女士为八级伤残。吴女士在医院住了6天,出院的时候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吴女士觉得自己这钱出得太冤,就把雯雯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抚慰金等26万元。

 

但由于当时在发生事故时,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吴女士现在才后悔自己没办法还原当时的真相,于是在同年116,吴女士叫上雯雯一同来到交巡警大队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雯雯违反两条规定:1、“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故该认定书认为尚不满16周岁的雯雯负该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

 

但是雯雯的辩护人认为吴女士的伤情可能只是旧伤复发,与本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事隔整整一个月后,交巡警大队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不应当让雯雯担主要责任。

 

吴女士为此只得再次来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吴女士的骨折为新鲜骨折,非陈旧性老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事发当时,双方当事人均未立即报警处理,但根据交警部门在吴女士报警后对事故发生情况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雯雯对于上述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雯雯应对吴女士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于吴女士的实际损失为26万元,故雯雯应赔付吴女士17万。

 

在虎丘法院少年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80%涉及电瓶车,且涉案的受伤者均为驾驶电动车或乘坐电动车的青少年朋友。事实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孩子是不允许驾驶电动车的,但是很多家长都忽视了这一规定。法官提醒各位家长,虽然是未满16周岁的孩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也须承担相应责任,年龄小并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因此,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不应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出行。另外平时父母要多教育子女,出门在外发生任何特殊状况,尤其是类似上述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学会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以方便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