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日前,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打假人10倍赔偿的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千多元超过保质期的红枣,也曾多次找超市协商处理不成,后经消费者协议组织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将超市状告至法院,要求超市10倍赔偿。

 

法官认为,201419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表明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法官提醒:也许有人会认为张某一次性购买如此大量的红枣,并非理性的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无须界定张某是否是知假买假,现今社会知假买假的情形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广大消费者应当睁大自己的火眼晶晶,让假冒商品无处可逃,维护好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