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出狱相约去接 路遇车祸对簿公堂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次数:360
相识的好“兄弟”刑满出狱了,小伙伴们相约一起开车去接。谁知在去的途中因驾车人小张的过错发生车祸,造成自己及车上乘客小董重伤,双方对簿公堂。
2012年5月上旬,小董和小张、阿强、小伟四人相约,商量一起去镇江市句容农场接即将于
事故发生后,小董、小张均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小张被诊断为额部硬膜外出血、锁关节脱位、叶脑挫伤、多处骨折,经治疗后于
2012年6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董无责任。肇事车辆现代轿车系赵某于2009年7月购入,使用一年多后出借给吴某,吴某使用约半年后又出借给夏某,“我是小董的远房表哥,他们来借车,我特地让小张试驾了才出借的,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夏某同时称车辆在他使用期间车况良好。
嗣后,小董将小张及赵某、吴某、夏某诉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165256.89元(截止
小张认为,自己并非肇事车辆的车主或者出借人,驾驶车辆的行为受小董的雇佣、指使、安排和控制,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三名被告认为,夏某将车辆出借给小董时,已经尽到了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并且肇事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董和杜某籍贯均系同一村、亦为朋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均有联系亦一起玩耍;
虽然小张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是小董在副驾驶位置不但没有系好安全带,并且将靠背平放后睡觉,其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小张赔偿责任,由小董自行承担30%损失。
关于夏某、吴某、赵某提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夏某在将车辆交付小张,已经认真查看了小张的驾驶证,并且明确要求当场试车确认其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后将车交付;小张在试车后并未对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出疑问,亦无证据证明该车存在安全问题,所以夏某出借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小董要求夏某、吴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董医疗费115679.81元;驳回小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2月,小董因后续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经鉴定,小董因交通事故上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目前构成一级伤残,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为从受伤至定残前一日为止,护理期从受伤至定残前一日为止,此后长期设置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以180天为宜。
第二次诉讼,法院审核了小董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日,判决小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664685.4元。
夏某、吴某、赵某虽然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给被告小张本人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对其家庭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事故发生后小张亦未对小董进行任何赔偿,考虑到小董和小张的家庭具体情况,经法院多次和吴某协商,吴某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补偿原告小董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