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的好“兄弟刑满出狱了,小伙伴们相约一起开车去接。谁知在去的途中因驾车人小张的过错发生车祸,造成自己及车上乘客小董重伤,双方对簿公堂。

 

20125月上旬,小董和小张、阿强、小伟四人相约,商量一起去镇江市句容农场接即将于512刑满出狱的杜某。511晚,小董、小张等人在在常州市川味楼饭店聚餐后,小张回家,小董去网吧上网,一宿未睡。512凌晨四点左右,小张驾驶借来的北京现代轿车,搭上小董,小伟则驾驶车辆搭载阿强,两辆轿车从常州出发去句容。因一夜未睡,上车后小董在副驾驶位置并将座位后背完全平放后睡觉。620分许,车辆行驶至沪蓉高速由东向西237.3公里处,从左起第一车道撞向路边防护栏,造成小董、小张受伤,车辆和路产损失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小董、小张均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小张被诊断为额部硬膜外出血、锁关节脱位、叶脑挫伤、多处骨折,经治疗后于519出院。小董被诊断为颈椎骨折伴全瘫、硬膜下血肿后,于514转院至常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颈5骨折伴四肢瘫、颈椎髓损伤。

 

20126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董无责任。肇事车辆现代轿车系赵某于20097月购入,使用一年多后出借给吴某,吴某使用约半年后又出借给夏某,“我是小董的远房表哥,他们来借车,我特地让小张试驾了才出借的,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夏某同时称车辆在他使用期间车况良好。

 

嗣后,小董将小张及赵某、吴某、夏某诉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165256.89元(截止2012711),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小张认为,自己并非肇事车辆的车主或者出借人,驾驶车辆的行为受小董的雇佣、指使、安排和控制,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三名被告认为,夏某将车辆出借给小董时,已经尽到了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并且肇事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董和杜某籍贯均系同一村、亦为朋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均有联系亦一起玩耍;512、小董等人去句容监狱接杜志祥,并不存在受某人统一安排、费用亦由某人全部负担等事实,他们四人去句容接人的行为系四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小张提出的系受小董雇佣而驾车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小张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小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小张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是小董在副驾驶位置不但没有系好安全带,并且将靠背平放后睡觉,其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小张赔偿责任,由小董自行承担30%损失。

 

关于夏某、吴某、赵某提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夏某在将车辆交付小张,已经认真查看了小张的驾驶证,并且明确要求当场试车确认其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后将车交付;小张在试车后并未对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出疑问,亦无证据证明该车存在安全问题,所以夏某出借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小董要求夏某、吴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201210月,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董医疗费115679.81元;驳回小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2月,小董因后续治疗费用再次提起诉讼。经鉴定,小董因交通事故上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目前构成一级伤残,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为从受伤至定残前一日为止,护理期从受伤至定残前一日为止,此后长期设置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以180天为宜。

 

第二次诉讼,法院审核了小董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日,判决小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664685.4元。

 

夏某、吴某、赵某虽然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给被告小张本人身体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对其家庭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事故发生后小张亦未对小董进行任何赔偿,考虑到小董和小张的家庭具体情况,经法院多次和吴某协商,吴某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补偿原告小董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