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为离职者退保 保险公司退休高管状告单位
作者:钱建平、马俐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次数:364
“我买的保险,自然也有权利退保。”这被许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实际上,《保险法》中虽规定了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若给被保险人利益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依法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1997年,刘女士进入某保险公司担任副经理。当年11月4日,公司为刘女士等94名员工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作为其员工福利。投保后,刘女士自
突然得知每月200元的养老金没了,刘女士一气之下将曾经的工作单位告上法院,认为这份保险是公司发放的一种福利,发放以后不应被收回。某保险公司擅自办理退保,是直接损害其保险利益的侵权行为,刘女士要求被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她按月支付养老金。
被告则认为,为员工购买保险是基于对员工的激励,员工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方能最后取得保险金。而刘女士中途离职,故其解除保险合同收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无不妥。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确实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案争议在于被告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损害了原告利益。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该份保险由被告为原告投保并一次性趸交了保险费,被告确认购买该保险是给予原告的员工福利,由此可以确认原告取得了对该保险的处分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解除了保险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据此,吴中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自
法官说法:本案中,投保人从未告知被保险人关于合同解除的事宜,故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效力一直存续。本案保险合同的险种为补充型商业养老保险,关系到被保险人退休后收入及生活安排,而被保险人直至实际领取保险金时才知道合同已被解除,此时距合同解除已8年。由于养老保险对被保险人身体、年龄的限制,被保险人已经失去重新投保其他养老保险的机会,被保险人的上述利益因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而受到损害。因此,即使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也不得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