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导致消费者损害需担责
作者: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12 浏览次数:633
被告某超市组织了优惠幅度较大的限时促销活动,并发放了宣传单予以宣传,年逾七旬的原告许某心动不已,促销当天早早便在超市门口等待八点开始的抢购。七点五十左右,超市打开大门,人群蜂拥而入,开大门的某超市工作人员在门口提醒“慢点慢点”,但人群仍然向促销商品涌去,在此过程中,原告许某被人群冲倒在地,经诊断为两处骨折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许某多次到某超市要求赔偿,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对场所内的消费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不特定的主体遭受损害。尤其是在组织促销活动的过程中,更加应当做好针对促销活动可能出现的状况的防范措施。本案中,由于促销活动导致人流量大,现场混乱,已采取的措施显然不能有效维持现场秩序,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积极的防范措施来保障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以致原告被大量涌入购物的人群推挤致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年近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明知促销活动人流量大,将比较拥挤的情况下,没有适时避开人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一、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9809.37元。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究竟应该尽到何种程度才算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促销活动导致人流量大,现场混乱,已采取的口头提醒显然不能有效维持现场秩序,以致原告许某被人群挤倒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而原告许某作为消费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许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考虑自身年近七旬的实际情况,在应当预见促销活动人流量大,将比较拥挤的情况下,没有适时避开人群,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双方的责任分配,我们认为,作为超市方,是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内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所以应当采取积极的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故作为积极方的超市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原告许某,无论何时都应当对购物环境的危险因素有所警觉,做好自身防范义务,故作为消极应对方的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