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经过一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就可不必入监狱服刑,但罪犯谭某不按规定前往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故脱管达3个月。86,通州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对其适用缓刑的决定,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谭某是重庆云阳县人,201436因盗窃罪被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317日起2015916止,由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负责执行。2014312,罪犯谭某在通州法院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按规定其应于十日内到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报到,但谭某一直未主动前往报到。617,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谭某,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前往报到,但罪犯谭某仍一直未前往报到。

 

罪犯谭尚由在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情况下没有接受社区矫正,且脱管达三个月以上,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认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罪犯谭尚由的缓刑,遂于72书面建议通州法院撤销对罪犯谭尚由的缓刑。该案经通州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