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对每个八零后的青年来说,都是人生中最为宝贵的青春年华,但对朱某来说,则是一段风雨飘摇的黑暗岁月。十五年来,朱某从一个未成年人到三十余岁的青年,一直在行窃—被处罚—再行窃—再被处罚的怪圈内循环。2013年底,朱某因盗窃获刑,今年出狱不久后又陷入怪圈,重操“旧业”,入户盗窃作案两起,窃人民币4000余元。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982年出生的朱某在一个单亲家庭中长大,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忙于农耕,对朱某少有管教。1998年,时满16岁的朱某因为盗窃邻家的几百元钱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这只是朱某怪圈生涯的开始,拘留所出来后,朱某不思悔改,又因盗窃,于19981999年间,被公安机关3次行政处罚,20002005年间,又因盗窃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3次劳动教养,每次1年。劳动教养结束后,朱某依然执迷不悟,偷摸本性不改,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五次判刑。最后一次,于2014515刑满释放,岂料刚过20余天,朱某行窃又开始了。

 

2014610下午,朱某至启东市王鲍镇二厂村十组某号,撞门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宅,窃得人民币2000元及银元1枚。十日后,朱某又至启东市北新镇建西村一组某号,撞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宅,窃得人民币2100元及总面值为200余元的旧版人民币。同年623日,朱某在启东市汇龙镇阳光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