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00余万 如东一老板获刑六年
作者:汤天维 顾峰 发布时间:2014-08-11 浏览次数:391
因为2009年的一次工程安全事故,无奈之下如东某建筑公司老板周某借高利贷周转,就此被高额利息压得喘不过气,开始对外许以高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来拆东墙补西墙。2013年10月,他外出躲债,至此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111.9万元。
周某是二级建造师,同时也是如东小有名气的建筑工程承包人。2009年,周某承接了如皋蓝湾景天小区一期工程,由于发生了二起安全事故,加上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周某手中的流动资金趋于枯竭。无奈之下,周某以月息一毛至一毛五的条件借了数百万高利贷用以周转。由于市场材料、人员工资猛涨,建筑工期被迫拉长,到整个工程完工,周某亏损了1000多万元,还有大量高利贷债务未偿还。
为求翻身,周某开始对外宣传自己手上承揽了多项建筑工程,资金紧张,愿意以月息一到两分的高息借款。就这样通过亲朋好友间口口相传,从2010年至2013年10月期间,周某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顾某、解某、张某、陈某等二十余人高息揽储,吸收公众资金2111.9万元(当扣利息39万元人民币),部分本金无法归还。被害人的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年纪最大的已经75岁,金额从3万至467万不等,职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员、农民、退休老人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欺骗手段非法高息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刑二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