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窃贼不地道 合谋盗窃前女友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8-11 浏览次数:323
话说林子大了啥鸟都有,每天都有各种荒唐的事情发生。家住本市的被告人朱某整天游手好闲,钱不够了没说自己去挣两个,光想着不劳而获,还把主意打到自己的前女友身上,和另一被告人赵某合谋从前女友那儿窃取了大量财物。近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件。
经查:被告人朱某系本市居民,一直没有稳定收入,没钱的情况下,朱某想起自己前女友家境殷实,于是他与另一被告人赵某商量,将注意打到了自己前女友的身上。在两人计划好后,被告人朱某至本市清浦区新民东路69号一单元402室陈某(朱某前女友)的暂住地,用陈某放在卫生间窗户上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窃得工商银行卡一张及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手镯等物品。次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赵某至淮安市工商银行清浦支行,由被告人赵某从ATM机上分四次共盗取现金20000元。事发后陈某当即报警,警方侦查发现房屋门窗并无损坏,当即断定是熟人作案。警方顺藤摸瓜,很快便将朱某与赵某被抓获。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4148.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赵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朱某的家人已将朱某盗窃的物品及现金退还给被害人陈某。考虑到被告人朱某、赵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