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赔偿18000元误工费却因证据矛盾而未得到法庭支持。

 

去年11月的一天傍晚,原告张某下班后骑着摩托车回家,路经一十字路口未减速通行,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相撞,导致张某受伤住院。事后经鉴定张某构成了十级伤残。此后公安机关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小型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治疗结束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货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

 

在法庭上,经过法官调解,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损失基本认同,正当双方准备签订调解协议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对张某的18000元误工费请求不予认可。原来,张某就其误工费主张举证了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写明张某在公司的职位为驾驶员,但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明确载明“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在单位担任司机一职?最终由于张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驾驶证,法庭对其18000元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误工费系受伤的当事人因伤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误工费也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议所在。这就需要原告提供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完税证明等诸多证据予以证明。该案中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证明内容因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记载相矛盾,最终张某的误工费主张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