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月,受雇于昆山某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管理员的孙某准备上晚班时,却发现考勤卡打不上,而其考勤表也被标注为“开除”,孙某感觉莫名其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210月中旬孙某便受雇到昆山某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管理员,被开除的前一晚消防班长汤某突然拿来一张200元的罚单让孙某签字,不知道什么情况的孙某当时没说签也没说不签,副队长就说“不签就滚蛋”,最终孙某也没有签名,当然副队长的话他也没有放到心上。可第二天发现被开除了,孙某觉得很冤枉,觉得是副队长对他不满故意将其开除的。

 

由于张某上班一年多,公司却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三万多元的赔偿,经过仲裁,支持了孙某的请求。而物业公司对此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孙某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是否接触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由于双方均未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相关的证据,鉴于孙某已经离职了,视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物业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