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模仿动画致烧伤 监护人依法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次数:407
2013年的一天,原告小勇与小刚兄弟俩与被告小强相遇后一起玩耍,被告小强将原告小勇、小刚绑在一颗树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下竹叶,导致原告小勇、小刚被火烧伤。小勇、小刚经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原告小勇全身多处烧伤40%,三度;原告小刚全身多处烧伤80%,三度,吸入性损伤。此阶段治疗有相关票据证明的医疗费为261682.63元。2013年5月9日,原告小勇、小刚被转至北京市304医院继续治疗。三名儿童事后均承认,其是模仿动画剧情节所玩的游戏。
本案两原告小勇与小刚事发时均不满1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小强事发时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职责。
连云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勇、小刚与被告小强共同模仿动画剧情节玩游戏,在模仿游戏中被告小强实施捆绑原告小勇与小刚的行为,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竹叶,造成原告小勇、小刚被不同程度烧伤。被告小强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小勇、小刚均不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强的年龄相对原告小勇、小刚略大,被告小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强,对造成的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被告小强随身携带危险物品打火机,被告小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小强对原告小勇、小刚造成的损害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因无证据证明被告小强有自己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判决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小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勇、小刚损失的60%,即157009.58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连云港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父母,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应当加强对未成人的安全教育,远离水火,注意交通安全,不模仿影视作品中可能有危险性的活动等,随时注意未成年人的行为活动,防止监护失控,杜绝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