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拘禁欠债人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关立新 严正兵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566
为追要欠款,持刀将债务人强行带到车上,在债务人反抗时将债务人腿部刺伤,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2小时。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对讨债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害人乔某欠被告人肖某债务,被告人肖某、徐某因索要该债务,于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徐某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肖某称其他人没有打被害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古以来,欠帐还钱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讨债也得既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否则,事与愿违,还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采取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是追讨债务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方式。我国刑法规定,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肖某、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强行带人上事先准备的车辆上,在债务人反抗的情况下,将债务人刺伤,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2小时。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还有一些违法追讨债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此外,还有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追讨债务,最终都为自己的违法付出了代价。法律是定份止争的准绳,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诚实有信,依法办事,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