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人民币4895.6元。

 

原告诉称,201411,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车(车载张某)沿本市河儒线由北向南行时,其驾驶的电动车撞上道路右侧的黄沙堆,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至金坛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底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眶内侧壁眶尖骨折等。经治疗,原告于2014112好转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治疗、休息随诊。原告用去医疗费合计人民币7961.34元。

 

经审理查明上述路段的黄沙堆系被告屠某在事发前一日为建大棚而堆放。该路段为水泥路面,路宽七米,无交通标志标线。该黄沙堆堆放在道路西侧,占据西侧半幅路面,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发时,天色已全黑,没有路灯,电动车车灯光线不足。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屠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黄沙,占据半幅道路,严重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原告驾驶电动车搭载成年人,且在车灯不亮的情形下夜间应谨慎行驶,由于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原告现有损失为8159.34元,由被告按60%的责任赔偿原告4895.6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