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失信违约 卖房人也应避免损失扩大
作者:衡晓晴 叶沁 发布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375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买房是家庭最重要的支出,姑苏法院对涉及二手房买卖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签约后因房屋小瑕疵而心有不甘导致毁约的现象。
案例一:小王与小吴是一对70后的夫妻,2013年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经多方挑选,看中了某小区的房子,并在
案例二:黄先生是一个公司的老板,为了给孩子买个学区房,
经法院判决,上述两案例中买方均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义务,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买方均提出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根据卖方损失大小、买方过错程度大小等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第一个案例中判决小王夫妇承担违约金1.5万元,第二个案例中判决黄先生承担违约金8万元。
法官提醒:上述两起案件中违约金数额相差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小王夫妇俩及时通知卖方大大减少了双方的损失,而黄先生迟迟没与卖方解除合同给卖方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二手房买卖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看房、定房及签订协议均应慎之又慎,不仅要看房屋位置、房间布局,更要注重细节,如订立合同之初,买方能够更加仔细的观察房屋内外,就可以避免退房现象的出现。其次,合同签订后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诚信履约。最后,在买房人不愿离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方亦有减少损失的义务,买方并不必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