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期,“跌倒老人该不该扶”这一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犹如幽灵般一直困扰着全社会,至今未能找到治本之策。毫无疑问,社会的主流价值是“鼓励扶”,但现实却演变为“不敢扶”、“不愿扶”,直接折射出当代中国道德滑坡的严峻事实。

 

这既是社会大环境使然,又是个人利弊权衡的结果。作为民众了解社会的窗口,媒体一方面斥责和反思跌倒老人无人扶的尴尬,另一方面又竭力渲染搀扶老人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所谓风险,本质就意味着不确定性。为了最终明确一个确定性的结论,搀扶者首先得耗费大量精心,甚至遭遇误解、指责,而一旦因做好事背负巨额赔偿更是得不偿失。

 

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化解纠纷的主要途径。在因搀扶老人引发矛盾中,往往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必须通过法院予以解决。可以看到,在所有类似问题的处理中,法院往往直接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具体的时空环境中,法官面临的无非是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致使老人跌倒谎称搀扶被冤;另一种是老人自己摔倒却有意讹诈。这都是在人性扭曲下极端自私、丑陋甚至是罪恶的行径,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担当。

 

法官断案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事诉讼中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等举证规则。但由于技术、法制观念、举证能力等因素影响,一个不争的事实便是法庭还原的事实与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雷同,有可能出现老人被撞无法举证、搀扶老人被冤无法说清的情形。

 

本应按证据说话,但法官面临着很大的考核压力。片面强调调解可能对当事人进行无限期协调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更突出的问题是,在一般观念中,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关怀和照顾,一旦其诉求得不到满足很可能引发上访等恶劣后果。所以,法官无论从情感或理性的角度均容易倾向于老人的利益而选择“和稀泥”的策略:在事实未清的前提下总希望双方都承担适当责任,即使判决,也利用公平原则等平衡双方利益,减少自身风险。这就是被公众所诟病的“滥用公平”、“不当同情”。

 

韩非子认为“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但对于“跌倒老人该不该扶”的问题片面强调赏罚是不能奏效的。作为道德问题,不可能通过国家强制性惩罚来规范,而作为人人皆可为的举手之劳,奖励也不现实。

 

人皆有恻隐之心,且社会文明到达一定的阶段,公众的需求也在上升。不管是出于良心或是表现需要,对绝大多数民众而言,并不是“不想扶”,症结就在于“扶不起”。故而,最佳策略便是引导,诚如孔子所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事实是处理的依据,在没有证据和事实的支撑下一厢情愿地在是与否两个没有任何交集的选项中平衡利益只会给公众造成没有规矩更没有公理可言的印象,对道德滑坡推波助澜甚至就是始作俑者。

 

因此,法官就得具备一种“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沮”的精神,坚持能动司法现场走访调查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并严格遵循举证规则依法办案,坚决杜绝凭感情、感觉或是义气办事。唯有在同一套规则体系下公平对待每一方当事人,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正义的存在并逐步引导和改进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