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刘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在距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天时,在服刑改造的监区上演了“越狱”。

 

去年1231日晚,刘某将自己放在监室内的方便面、鸡腿等食物分给同监室其他狱友,随后,趁他人不注意将内衣裤置于所在监舍的卫生间窗外,当晚1015分,刘某用冷水擦拭身体,将香皂反复涂抹在毛巾上擦拭润滑身体,未冲洗直接上床睡觉。

 

201411凌晨,监室内其他犯人都已进入梦乡,刘某小心翼翼地钻出监舍卫生间防盗窗,穿上事先放在窗外的衣物,在夜色的掩护下,沿监内道路窜至监区会见楼,用手扭断五金库卷帘门的锁绊,取出长约2.8的修树剪刀、老虎钳等四样工具,攀爬上会见室二楼露天平台,撬开会见室二楼走廊西门挂锁,看看天色,快天亮了,刘某进入会见楼后找到一床被子,携被子攀爬进入阁楼进行藏匿。上午1030分,在第三遍拉网式搜查中,刘某被抓获归案。抓获后,刘某称自己精神上有疾病,记不起当时发生的事情,也没有脱逃的主观故意。但经鉴定证实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逃跑过程中思路清晰,目的明确。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实施脱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量,近日,刘某因脱逃罪被溧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